国家才发布《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征求意见稿)》,中间就重点提到了要打击制造“容貌焦虑”、利用广告代言人为医疗美容做推荐等广告乱象。
可惜有些机构就是不信邪,非要顶风作案。这不,就被罚了吧!
违法使用代言人,机构和代言人各被罚18万!
据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微信号“上海市场监管”发布,上海某知名医美机构在其官方网站推广其美鼻整形服务的宣传内容中,使用美拍达人西西(本名佟某)作为代言人,展示其整形手术前后对比照片的广告作推荐、证明,并在广告中将当事人的美鼻整形手术与其他手术作对比。
该诊所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8.58万元。广告代言人佟某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关于医疗广告不得使用广告代言人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处罚没款18.58万元。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8月发布的《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征求意见稿)》,将对10大情形予以重点打击:➤ 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制造“容貌焦虑”,将容貌不佳与“低能”“懒惰”“贫穷”等负面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或者将容貌出众与“高素质”“勤奋”“成功”等积极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 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未经药品管理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药品、医疗器械作广告。➤ 宣传或者含有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备案的诊疗科目和服务项目等内容。➤ 宣传诊疗效果或者对诊疗的安全性、功效做保证性承诺。➤ 使用患者名义或者形象进行诊疗前后效果对比或者作证明。➤ 利用广告代言人为医疗美容做推荐、证明。医疗美容广告中出现的所谓“推荐官”“体验官”等,以自己名义或者形象为医疗美容做推荐证明的,应当被认定为广告代言人。➤ 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人物专访、新闻报道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美容广告。➤ 生活美容机构等非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美容广告宣传。➤ 对食品、保健食品、消毒产品、化妆品宣传疾病治疗功能或者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其他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定,严重侵害群众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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